委托外部機構開展研發活動,是企業彌補自身研發能力不足、提升創新效率的重要方式,而對應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更是企業降低稅負、激發創新活力的關鍵紅利。但在實際申報過程中,不少企業因對政策邊界把握不清、操作流程不規范,導致無法享受優惠甚至面臨稅務風險。
一、混淆委托與合作研發,加計扣除主體錯
部分企業將“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概念混淆,誤將合作研發費用按委托研發規則申報,或反之。兩者核心區別在于:
- 委托研發中,研發活動由受托方主導,委托方僅支付費用并享有研發成果,僅委托方可享受加計扣除;
- 合作研發中,合作雙方共同參與研發活動,按各自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享受加計扣除。
若企業誤將合作研發按委托研發申報(如僅由一方全額申報),或委托研發由受托方申報,均會導致加計扣除主體錯誤,面臨優惠被駁回的風險。
二、委托境外研發,忽視費用比例限制
針對委托境外機構的研發費用,政策明確了扣除限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境內研發費用需先滿足加計扣除條件)。部分企業誤以為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全額加計扣除,未按比例計算限額,導致超范圍申報,可能被稅務部門要求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此外,委托境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的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這一限制也需重點關注。
三、研發費用超界,非研發支出混入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研發時,易將與研發活動無關的費用納入加計扣除范圍,常見錯誤包括:
- 將受托方收取的“服務費”“管理費”等非直接研發支出計入研發費用;
- 把研發項目完成后的“成果轉化費用”(如產品測試費、市場推廣費)、“常規性維護費用”納入加計扣除;
- 委托研發合同中未明確研發費用明細,導致無法區分直接研發支出與其他支出。
根據政策,僅委托研發合同中約定的、直接用于研發活動的費用(如受托方研發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研發設備折舊費用等),方可納入加計扣除范圍,非直接研發支出需嚴格剔除。
四、備查資料不全,無法證明研發真實性
稅務部門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核查,以企業留存備查的資料為核心依據。委托外部研發的企業,若未按規定留存以下資料,即使費用符合條件,也可能無法享受優惠:
- 規范的委托研發合同(需明確研發內容、研發周期、費用金額及明細、成果歸屬等關鍵條款,若為委托境外研發,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 受托方開具的研發費用發票及付款憑證(需與合同約定的費用金額、明細一致);
- 研發項目計劃、研發過程記錄(如進度報告、實驗記錄)、研發成果證明(如專利證書、技術報告)等,證明研發活動真實發生;
- 若涉及關聯方委托,需留存受托方提供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包括人員、設備、材料等費用的具體分配情況)。
部分企業存在“重申報、輕留存”的問題,資料不全或留存不規范,在稅務核查時無法舉證,最終導致優惠無法落地。
五、未按實際支付金額,提前扣除未付款項
政策明確,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需以“企業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研發費用”為基數。部分企業在尚未實際支付研發費用時,便按合同約定金額提前申報加計扣除,或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完成支付,仍計入當年加計扣除基數,這一行為不符合“實際發生”原則,屬于違規申報,需在后續稅務調整中剔除未支付部分,并可能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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