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直接從事研發人員的人工費用
可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依據相關政策,僅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這里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明確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其中輔助人員指參與研發活動的技工,而非行政輔助人員。
有些企業會將研發部門所有人員的費用全額歸集,卻忽視了“直接參與”這一核心要求。行政管理人員、后勤人員等雖可能為研發活動提供輔助支持,但并非直接參與研發過程,其人工費用若納入加計扣除,就存在風險。稅務機關在核查時,會通過考勤記錄、項目分工表、工資發放明細等資料,嚴格區分直接研發人員與輔助管理人員,一旦發現混淆,將進行稅務調整。
二、共用設備的折舊費用
企業的機器設備、儀器等常存在“研發與生產共用”的情況,這類設備的折舊費用若處理不當,易引發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對費用進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這意味著共用設備的折舊需準確劃分研發與非研發的使用比例,不能僅憑“偶爾用于研發”就全額扣除。部分企業因缺乏精細化管理,未記錄設備使用工時,僅按主觀比例分攤,甚至直接將共用設備折舊全額計入研發費用,這種做法在稅務稽查中極易被認定為“分配依據不足”,導致加計扣除部分被剔除。
三、委托研發的境外費用
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的費用,按政策可按實際發生額的80%加計扣除,但委托境外研發時,存在一個易被忽視的比例限制。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方可按規定加計扣除。部分企業誤將委托境外費用直接按80%扣除,忽略與境內研發費用的比例限制,導致超范圍扣除。尤其是跨國企業,境外研發投入較高時,需嚴格核算境內外費用比例,避免觸碰“三分之二”的紅線。
四、研發過程中的業務招待費
研發項目開展過程中,企業可能因“技術交流”“專家咨詢”產生餐飲、住宿等費用,這類支出看似與研發相關,但實則可能屬于“業務招待費”,不得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財稅〔2015〕119號明確列舉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攤銷等,并未包含業務招待費。政策強調,研發費用需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而業務招待費本質上屬于商務應酬支出,即便與研發項目相關,也不符合扣除要求。部分企業將此類費用偽裝成“研發咨詢費”,通過虛開發票套取扣除,這種行為已構成偷稅,面臨嚴重的稅務處罰。
五、無形資產攤銷
企業購入的軟件、專利等無形資產,若用于研發活動,其攤銷費用可加計扣除。但實踐中,一些企業將用于日常管理、辦公的軟件攤銷也納入研發費用,這屬于典型的“跨界扣除”風險。
根據政策,可加計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需滿足“專門用于研發活動”或“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例如,研發團隊使用的代碼管理軟件、仿真設計軟件,其攤銷符合要求;但財務部門使用的ERP系統、人力資源部門的管理軟件,與研發活動無直接關聯,攤銷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部分企業為增加扣除金額,將所有無形資產攤銷“打包”計入研發費用,忽視了“相關性”原則。稅務機關在核查時,會結合無形資產的使用部門、用途說明等資料判斷關聯性,一旦發現無關攤銷,將全額調減。
六、研發失敗的費用
政策明確規定,研發活動失敗的,其研發費用仍可享受加計扣除。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失敗就一定能扣除”,若缺乏完整的研發過程資料,失敗的費用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法證明屬于研發活動”。
研發失敗的費用扣除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能證明項目屬于“研發活動”(如立項報告、研發計劃、技術路線圖等);二是能提供費用實際發生的憑證(如發票、付款記錄、費用分攤依據等)。部分企業因項目失敗后疏于管理,未留存立項資料或費用憑證,僅以“研發失敗”為由申報扣除,在稅務稽查中無法舉證,最終導致扣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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